話分兩頭,各敘一方。
卻說湖貝支行近來也是動作不斷,市民銀行下達了招標清收舊貸款的正式文件,引起各方利益的重大調整。
夏天于兩個月前寫了一個《關于申請招標清收貸款的請示》,把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貸款列入招標清收范圍。市民銀行總行信貸處和法律處已經批復“原則上同意。”這次,總行成立了專門的清收對口管理部門,夏天寫了一個對上面兩家企業貸款依法清收的分析和處理意見,原擬報總行資產防損部的。該文在交給王顯耀審閱時,夏天說:“我認為,如果安延公司的財產屬實的話,將收到好的效果。不如我們自己搞更好。”
王顯耀聽后,看完夏天寫的東西,說:“首先,應該立即查封這些財產。下午請國太事務所的陳大偉律師過來一起商量一下。”
下午,在行長辦公室,王顯耀、陳作業、夏天和國太律師事務所的陳大偉律師共同推敲起清收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貸款的最佳方案來。王顯耀心里急的是要將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推上依法清貸的路上。
最后,大家決定將起訴與招標結合起來,由支行一竿子插到底。要求夏天馬上寫一個《關于對安延、岸尾公司予以起訴的請示》的文件,請示總行法律處同意本行立即開展對兩企業的起訴工作。
湖貝支行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彰顯支行自己的“兩清”業績,另一方面也可以避開費用的概念,搞點獎金,改善大家的經濟待遇。于是,夏天根據已知的財產。分析可以清收到的數額,憧憬著全行員工能夠增加的收入,并當著兩個行長的面談開了。
王顯耀看著夏天,靜靜地聽他說完,并沒有插話。
而另一方面,市民銀行資產防損部也有意要插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的清貸工作。易木子吩咐同是原信貸處過來的部下徐海濤打電話給夏天,試探湖貝支行愿不愿意總行資產防損部介入。
夏天將防損部的意見向王顯耀作了匯報,王顯耀和陳作業不太同意他們介入。
后來,資產防損部的徐海濤又轉述易木子的意見,想去安延汽車城公司看一下。王顯耀對夏天說:“不要同意他們去。”
兩天后。夏天帶著文件到了市民銀行法律處向沈麗霞處長匯報。沈處長邊聽夏天說著,邊看著這份請示,全文如下: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文件(急件)
深市銀湖字(1997)第025號
關于對安延、岸尾兩公司予以起訴的請示
總行法律處:
我行為加快“兩清”進度,切實盤活資產存量,于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深市銀湖字第012號文《關于申請招標清收貸款的請示》。上報了對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貸款進行招標清收的建議。總行信貸處、法律處于六月十五日批復“原則上同意”。兩個月來,我行對上述兩家共計12000萬元貸款(本金)的招標清收及相關工作正加緊進行。
最近。我行了解到。由于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的高負債經營,不少債主上門討債,有的依法追討,相繼查封了安延公司部分財產。另一方面,該公司仍然挖空心思利用其財產進行套現。在這種情況下,我行為了盡可能減少本行信貸資產的損失。在招標清收的同時,采取了一定的法律措施,查封了已核實的安延公司的部分財產,為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得到法律的保護,我行擬對上述兩家公司予以起訴。
當否,請批復。
附:《安延、岸尾兩公司情況》一份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麗霞看完文件后,覺得沒有什么懸念,便拿起筆在文件上寫上“同意起訴。”四個字,隨即蓋上法律處的公章,叫夏天拿回。
第二天,王顯耀干脆叫來國太律師事務所的陳大偉律師,簽下了陳大偉與湖貝支行的招標清收合同。說是要內外結合讓支行幾個主要業務人員和領導與陳大偉一起清收,獎金可以考lǜ
給行里員工做福利。
湖貝支行與國太律師事務所簽的合同文件如下。
第一份是《投標申請書》,全文如下:
投標申請書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你行于1994年4月7日起發放給借款人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其關聯公司——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12000萬元的貸款,期限十個月至一年不等,現已逾期29個月,逾期本金12000萬元,欠息4762萬元。到1997年7月20日為止;未收回本息余額合計16762萬元。本人愿投標該貸款本息的催收權,通過合法渠道在一年內收回被長期拖欠的貸款本息。本人保證嚴格按你行與本人簽訂的投標責任書執行。
特此申請
申請人:陳大偉
1997年8月23日
第二份這樣寫道:
投標責任書
甲方: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乙方:陳大偉
根據《市民銀行不良貸款及欠息招標清收獎勵辦法》及其他有關辦法規定,甲、乙雙方就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在甲方所欠的貸款本息的清收簽署責任書,雙方按以下約定執行:
1、乙方取得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其關聯公司——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合計貸款本金12000萬元;目前欠息合計4762萬元,本息合計金額為16762萬元的催收權;乙方承諾通過合法途徑清收標的人所欠甲方貸款本息,甲方承諾在清收過程中給予乙方必要的協調配合。
2、乙方獲得的該筆貸款催收權的有效期為:從簽署責任書之日起一年時間,在該有效期內按清收進度兌現獎金。
3、根據《市民銀行不良貸款及欠息招標清收獎勵辦法》的規定及該筆貸款的具體情況,該筆貸款本息的獎勵比例為:按實jì
收回并劃到甲方指定帳戶后的金額作為基數,乘以獎勵比例作為實jì
兌現獎金。
4、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鑒證方各一份。
甲方簽字: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王顯耀(簽字)
乙方簽字:
陳大偉(簽字加指模)
鑒證方:市民銀行資產防損部
簽訂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家可以看到,在第二份文件里,作為鑒證方的總行資產防損部的印章并沒有蓋在《投標責任書》上。
第三份是打官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全文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因為與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其關聯企業——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委托國太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陳大偉、郝文婷律師為甲方與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貸款糾紛案的終審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發xiàn
甲方隱瞞捏造事實,有弄虛作假行為時,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在與甲方協調的前提下。全面受理訴訟和執行事宜。
六、甲方應向乙方繳納律師代理費
元。付費時間和金額如下:
㈠、乙方代理甲方對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進行訴訟,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按法院判決、調解書規定的還款時間和金額,乙方代理本案執行,甲方對乙方訴訟及執行代理不支付任何代理費用。㈡、甲方按乙方簽訂《投標責任書》之規定按乙方實jì
收回資金的比例,即百分之十支付獎金。
七、乙方律師在辦案中的差旅費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甲方:
乙方: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國太律師事務所(印)
代表:王顯耀
代表:陳大偉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簽訂于深圳
看了這三份文件,大家可以揣度得出,雖然在委托清收貸款的前期,銀行不用花什么費用。但是當官司打下來,進入執行階段,取得成果時,以收回總金額的10%提取報酬或者叫獎勵金付給投標人。這份16762萬元標的清收合同,如果全部收回,就有1676萬元的報酬。這難道不足以讓知情的各方“一應眾卿”為之動心嗎?
然而,到了第二天上班后,陳作業把夏天叫到他的辦公室,對夏天說:“有關內外結合委托招標清收返還獎勵金的惠及面,還是越小越好。到時候叫陳大偉開幾個存扎,我們和王行長小范圍處理完就算了。你沒有注意到古行長為了全行員工的福利,用員工的工作保證金集體炒股返還給員工而帶著尾巴走嗎?人多了思想難統一,什么人都有。”
夏天也是點頭應承著。回到辦公室后,他在思考:“這是陳行長個人的意見,還是王行長、陳行長共同的意見?從前幾天王行長聽了我的意見不吱聲來看,有可能是他讓陳行長出面,跟我點這個事。”
夏天為此陷入了沉思。(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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