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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二百三十六章 與時俱進的律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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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知道明朝已經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后期,封建經濟和**制度的發展,是構成明律的主要特點。

    明朝法律對于人民反抗封建國家統治和**皇權的謀反罪、謀大逆罪,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則,不論首犯或從犯,都要凌遲處死。

    株連的范圍更廣,凡年滿16歲以上的子孫及祖父、父、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

    對謀叛罪,只要是共謀,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沒入功臣家為奴,財產入官,父母子孫兄弟皆流2000里。

    因為這樣,所以在明朝經常是一案株連數十人,甚至滿門被斬、滅族,較出名的比如胡惟庸案、藍玉案等,都是牽連甚廣,達幾萬人之多。

    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朱元璋吸取唐、宋兩朝臣下結黨削弱皇權的教訓,在明律中設立了“奸黨罪”專條。

    規定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凡內外官交結,大臣專擅選官,處斬大臣的親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不得授官。

    這是歷代法律中所沒有的,反映了**制度的極端發展。

    朱元璋不僅在法律上嚴禁臣下結黨,而且在實踐中對官吏朋黨大肆誅殺。

    像是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私通蒙古的罪名殺死左丞相胡惟庸,廢除中書省,取消了自秦漢以來的丞相制度,將原來由丞相統轄的六部升格,直接聽命于皇帝。

    而胡惟庸案牽連被殺的文武官吏足有三萬人之多,不可謂不嚇人。

    同時,由于朱元璋是布衣出身,參加過農民起義,對貪官污吏巧取豪奪,欺壓百姓,從而激起人民反抗,有深刻體會。

    所以他即帝位后,曾把府州官員召來朝面諭說:“天下初定,百姓財力俱困,如初飛之鳥,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搖其根,在安養生息而已,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爾等當深念之。”并用重典整飭吏治。

    明大誥中80以上的案件是懲治官吏,處刑比明律為重。

    朱元璋還頒布了以懲治公侯犯贓罪的鐵榜,這在中國刑法史上是無先例的。

    據醒貪簡要錄記載,官吏貪贓銀60兩以上者,梟首,并處以剝皮刑衙門一側的土地廟被作為“皮場廟”。

    官府常用人皮內塞草,做成人形置于公堂座椅上,以此警戒繼任的官吏。

    明律規定,官吏犯贓罪的處刑極嚴,計贓科斷,一貫以下杖70,八十貫處絞刑,對監督法律執行的御史,要加重刑事責任,并且不得赦免。

    像是洪武十八年,有人告發戶部侍郎郭桓與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吞盜官糧。

    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訊,六部侍郎以下有數百人被處死,各直省官吏有數萬人被牽連入獄,追贓達700萬石糧。

    同時,明律中因涉及言論思想而給予懲罰的條款也有很多。

    如: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斬收藏**與私習天文,杖100。

    另外,明律沒有規定,但臣民在奏章中出現忌諱的文字,便以觸犯皇帝罪,加以處死。

    在明初,朱元璋為了加強思想控制,也曾大興文字獄。

    凡是與皇帝意志相違背的思想、言論,都被視為“大逆不道”。

    當時,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在吹捧朱元璋的賀表中寫道:“光天之下,天生圣人,為世作則”。

    這句話被認定為辱罵朱元璋當過和尚,因“生”音同“僧”,作過賊,因“則”音同“賊”,徐因此被處死。

    從洪武十七至二十九年,有大批文人學者因觸犯文禁或忠言直諫而死于朱元璋的屠刀之下。

    再加上元末有大量破產流亡的農民,對明朝的統治是極大威脅,所以明初一方面實行招誘流民,移民墾荒另一方面以嚴刑峻法加以取締。

    大明律在人戶以籍為定的基礎上,立禁游食閑民之法,如逃亡山澤,不聽官府“召喚”,為首者處絞,抗拒者全體處斬。

    明大誥也專列查禁流民的條款。

    明朝為了恢復元朝末年被嚴重破壞的經濟,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了經濟立法。

    明初,為適應農業的發展,保證勞動力的需要,頒布法令釋放奴隸,嚴禁誘騙掠賣良民為奴隸。

    同時,還頒發了一系列有關招收流民墾荒、興修水利,實行屯田和匠戶輪班等方面的法令。

    從公元洪武三年開始移民墾田,“徙江南民14萬于鳳陽”。

    遷山西晉城、長治二州的無田農民到河北、山東、河南一帶。

    凡移民墾田,都由朝廷發路費、耕牛和籽種,或免稅三年。

    許多荒地因而得到墾殖,自耕民的數量不斷增加。

    明朝的手工業生產在整個封建經濟中的比重進一步增加。

    這種新的生產關系,首先在杭州、上海、南京、松江、蘇州、景德鎮等地出現,以絲織中心蘇州為例,明末織機多達萬臺,工匠多達五六萬人。

    松江是棉紡中心,民諺說:“買不盡的松江布,收不盡的魏塘紗”,盛況空前。

    “南松江,北潞安,衣天下”,潞安在山西南部,每年供應皇室的絲綢料達5000到10000匹,產量僅次于江浙一帶。

    為了加強對手工業生產的管理和控制,大明律專設工律一篇,對軍民官府營造的申報審批、營造所需材料、財物、人工,制造器物的品種規格等等都作了規定,違反者治罪處刑。

    明朝前期有官營和私營兩種手工業生產組織。

    官營手工業的生產規模比較大,經常有幾十萬技術高超的工匠輪番勞動。

    行業多,分工細,明初建立了匠戶匠籍制度,工匠分輪番匠和住坐匠兩種。

    輪番匠每三年到京服役三個月住坐匠固定做工,每月有13的時間為官府做工,月糧由國家支給,其余23的時間自由支配。

    這種工匠比元代長年固定在官府生產的工匠,有了較多的人身自由,從而提高了生產積極性。

    對于礦冶業,對非貴金屬允許自由采礦和冶煉,官府課稅對金銀等貴金屬礦只能由官府經營,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較大的鐵、銅、鉛、錫等礦藏,必須取得官府批準,才得開采,未經官府許可,私自開挖者,以“竊盜罪”論處。

    對商業,明代承襲前朝舊制,對某些重要商品,如鹽、茶等實行專營制度。

    明律規定,鹽和茶都由國家專賣,商人必須向官府交錢買“鹽引”和“茶引”。

    “引”是商人運輸貨物的憑證,印有法定的重量單位。

    明洪武元年修定的鹽引條例,規定犯私鹽罪者絞,有軍器者斬。

    其后在大明律鹽法規定,凡犯私鹽罪者杖100,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斬。

    明朝統治者憑借國家權力,將有較大市場、利潤較大的商品壟斷在官府手里,使民間商業的經營范圍縮小,極大地限制了民間商業的發展。

    對海上貿易,明初立法嚴禁私人出海,違者輕則杖100,重則處絞刑或斬刑。

    到永樂、宣德兩朝至嘉靖初期,海禁稍有放松,海上私人貿易迅速發展。

    到嘉靖三年起又屢頒禁海律例,結果私人海外貿易完全停止,嚴重摧殘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的萌芽。

    明朝的稅法有田賦和商稅,明初依照唐代的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其數額列入黃冊,即戶口冊,詳細登記各地居民的丁口和產業情況,每年審查一次。

    洪武二十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制定耕地的總清冊,將田主的姓名和土地的位置,分別登記,編成魚鱗冊,作為征稅的依據。

    田賦分夏稅和秋稅兩種,夏稅收麥,秋稅收米,官田畝稅五升多,民田畝稅三升多,重租田八升多。

    到明中葉,由于賦役苛重,人民紛紛逃亡,生產受到破壞。

    自嘉靖至崇禎年間進行賦稅改革,內閣首輔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

    其主要內容是:各項復雜的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徭役一律合并征銀徭役中的力役改為以銀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徭役銀不按戶丁分派,而按地畝承擔以縣為單位,將全部徭役銀分配一縣的田額上,平均負擔,改變了原來按里分攤的辦法。

    “一條鞭法”既是稅制化繁為簡,又由實物稅轉為貨幣稅,有利于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具有進步意義。

    明代改變宋元以來商稅繁苛的情況,規定商稅率為130。

    明神宗時,派出稅監到全國各地去監督收稅,逼得機戶停機、窯主歇業、鹽工抗稅、礦工暴動、市民罷市。

    明萬歷二十九年,內監孫隆到蘇州充任稅監,他勒令除已征稅外,每機加派白銀三錢,絲織品每匹加銀三分。

    機戶因此停工,幾千織工染工失業。

    生活無路的織染工匠2000人集結于玄妙觀,公推織工葛賢等幾人為首,高喊“趕走孫隆,殺死稅棍”的口號,沖向稅監衙門。

    斗爭堅持了三天,打死稅官、惡棍十幾人,火燒了稅監衙門,孫隆逃跑了,加派的稅銀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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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明之后,就是清,公元1614年,努爾哈赤統一了女真各部落,建立了后金政權,制定了軍政法令,開始了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

    公元1626年,努爾哈赤的兒子皇太極即位,10年后被擁戴為皇帝,建國號大清。

    這個在軍事上節節勝利的馬背上的君王,在取得全國政權后所考慮的問題是一個只有20萬人口的弱小落后的民族,如何去統治有數千萬人口的先進的漢族呢?

    為此他提出了“參漢酌金”,“詳譯明律”的法制思想,明確表示法制是“立國之本”。

    這一點表明清朝統治者一開始就表現出比較成熟的統治經驗,他們懂得只有適應漢民族先進的生產力和經濟關系,以及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倫理道德,才能夠長期站穩腳跟。

    清代的幾位統治者皇太極、順治、康熙,都是遵循這一思想路線從事立法工作的。

    在公元1644年,清軍入關后,設置律例館,組織了一個滿漢官吏相結合的立法參謀班子,進行全面的立法活動。

    順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順治四年頒行全國,這差不多是明律的翻版。

    康熙時,對這部律文附例作了校正。

    雍正五年再次頒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乾隆五年在逐條考正原有律例后,編成大清律例七篇,47卷,30門,律文436條,附例1049條,“刊布中外,永遠遵行”。

    此后,大清律被后世皇帝恪守“祖宗成憲”,不再修改,而是用陸續增加附例來彌補律文的不足。

    大清律例的產生歷經四朝,歷時近百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律文中規定的內容詳盡。

    它集歷代法律之大成,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比較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代從康熙時起,大清律未再修訂,律文所沒有規定的,便陸續制定各部院則例來解決。

    例如刑部現行則例、欽定吏部則例、欽定戶部則例等。

    “則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數量很多,在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方面起重要作用。

    開始,例只作為律的補充,后來例的地位越來越高,形成以例代律的局面。

    清朝仿照明朝做法,從康熙至光緒,都編修會典。

    有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

    這些會典總結了國家行政管理經驗,記載了清朝各機關的編制、職掌和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比較完備的行政法典,其內容比唐六典、明會典豐富,體例也更為嚴謹。

    清王朝除了強調法律政令的統一之外,還根據統治少數民族地區的需要,變通地制定了許多單行法規,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等。

    這些法規為團結少數民族上層分子,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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