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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二百四十章 與時俱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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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罰。

    秦朝的刑罰種類如下:

    死刑:要知道秦朝沿用了戰(zhàn)國時期以來執(zhí)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和方法都很多,其中比較常用者如下:

    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并用的刑罰。

    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可以說相當無情。

    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于木桿上示眾的刑罰。

    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zhí)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劓、剕、、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并用的刑名。

    作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的刑罰。包括:

    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的意思即是一些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jù)生理條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勞役。

    鬼薪、白粲。“鬼薪”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

    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qū)服勞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于司寇的勞役。

    罰作、復作。

    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qū)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qū)的刑罰。

    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于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籍沒”、“贖”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guī)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不敬皇帝罪:據(jù)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

    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并撤職,永不敘用。

    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占咸陽后,對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集解引應劭曰:“秦禁民聚語。”也就是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盜竊罪:“盜”,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jù)為己有的行為。

    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于“賊殺”、“賊傷人”的規(guī)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tǒng)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zhèn)壓嚴酷,防范也特別嚴密。

    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

    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xiàn)時的政策和制度。

    妄言罪:所謂“妄言”,指發(fā)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tǒng)治的言論。

    非所宜言罪:所謂“非所宜言”,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投書罪:“投書”,指投遞匿名信。

    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此外還有民事方面。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

    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

    秦統(tǒng)一后,于始皇31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jù)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

    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fā)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雇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于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百姓有責,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

    但按秦簡規(guī)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則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

    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guī)定:秦時無后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以及行政立法。

    秦統(tǒng)一全國后,創(chuàng)建了一整套適應**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fā)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tǒng)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jiān)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tǒng)一六國以后,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

    太尉由戰(zhàn)國時期“國尉”發(fā)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

    御史大夫由戰(zhàn)國時各國的御史發(fā)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

    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

    主要有: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fā)展而來。

    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wèi)之官。

    衛(wèi)尉,武官,統(tǒng)率衛(wèi)士,負責皇城警衛(wèi)。

    太仆,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

    廷尉,負責司法審判。

    典客,掌管與少數(shù)民族的交往事務。

    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

    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谷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

    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設道,縣以下有鄉(xiāng)、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吏治”,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

    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面。

    秦簡為吏之道規(guī)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并將其概括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tǒng)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qū)分“良吏”、“惡吏”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后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準任用“廢官”,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

    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選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征召、任子等幾種。

    考課與獎懲制度。戰(zhàn)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yún)R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同時秦朝還有經濟立法。

    1、關于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tǒng)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于農業(yè)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繼承了秦國傳統(tǒng)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發(fā)展農業(yè)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yè)生產情況,并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guī)定。

    3、關于官營手工業(yè)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yè)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yè)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

    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shù)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于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3、關于官營手工業(yè)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yè)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yè)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

    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shù)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于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秦朝的司法機構則是。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zhàn)國時秦已設有“廷尉”。

    秦統(tǒng)一六國后,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詔獄”,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復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

    鄉(xiāng)、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二者不同時設置,但職責相同,主調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征徭役。

    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訴訟形式根據(jù)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序。

    秦律訴訟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而“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屬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勿聽”,不予受理。

    據(jù)封診式載,案件發(fā)生后,當?shù)氐睦锏湟阉痉C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面報告。

    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縣丞“即令令史”前往調查或勘驗,然后作出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爰書”。

    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尸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yī)學鑒定、犯罪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jù)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

    聽取當事人的口供

    根據(jù)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

    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后,作出判決,并“讀鞫”,進行宣判。

    鞫,審訊。

    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后,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zhí)行如稱“冤”,可以請求再審,叫“乞鞫”。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

    同時,在一部有關于秦朝法律描述的典籍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到秦朝法律的輕罪重罰程度,這部典籍即便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附近出土的秦簡法律答問。

    在這部有關于秦朝法律例子的典籍中,我們可以找到很多有關于秦朝“輕罪重罰”策略的例子。

    例如,一旦被發(fā)現(xiàn)偷采別人的桑葉,即便量不到一錢也要受到服三巡的徭役懲罰。

    而如果直接偷取錢財懲罰則更加嚴重,一旦被抓到偷竊他人錢財一錢以上便要被立刻砍去左腳,并且服城旦苦役。

    從上述例子我們可以很明顯發(fā)現(xiàn),嚴苛的刑罰成為了秦朝法律的最基本特色之一,了。

    殘酷無情的嚴厲刑罰在秦朝年間的確客觀意義上幫助了社會治安的穩(wěn)定性,但也致使民眾處于一種惶惶不可終日的恐慌情緒之中,這也為秦朝日后的不得民心埋下了伏筆。

    所以盡管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但這個封建王朝卻是中國歷史上罕見的將法律延伸到民眾生活的各個角落的政權,大到王公貴族的出行禮儀,小至平民百姓的衣著細節(jié)在秦朝法律中都有著明確且細致的規(guī)定。

    我們再舉一個來自于法律答問中的例子:秦朝法律對于普通百姓穿鞋這樣細致的事情都有著明確的文字規(guī)定,“毋敢履錦履”意為不準百姓穿著錦履。

    還有一些關于百姓日常生活細節(jié)的規(guī)定更加離譜,其中“步過六尺者有罰”更是將秦朝法律嚴苛性推向了高峰。

    嚴苛的法律為大秦王朝創(chuàng)造了一個看似“井井有條”、“百姓安居樂業(yè)”的社會氛圍,但其實在這看似祥和的表面之下卻暗流涌動,過于嚴酷的法律讓百姓雖敢怒但不敢言。

    這種情緒在日后秦始皇駕崩之后如潮水一般噴涌而出,最終也成為秦朝二世而亡的一大重要原因。

    綜合來看,秦朝的法律雖在立國之初起到了非常好的穩(wěn)定社會效果,但這樣的法律卻并不適合長治久安,過度嚴苛以及壓抑的社會情形完全不利于國家的經濟文化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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