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前文說的,明代是壯族地區土司制度的發展時期。
明代對壯族實行“以夷制夷”、“眾建寡力”的政策,這對廣西歷史產生了重要影響。
怎么說呢,這種制度的實行,對當時的廣西社會產生過積極影響,之后也帶來很大的消極影響。
其中積極影響的話,像是有利于實現全國形勢上的大一統。
因為在廣西境內,以瑤、壯族為主體的非漢民族維持著固有的社會。
土司地區是傳統的壯族聚居區,情況甚為復雜。
“廣西瑤、壯居多,盤萬嶺之中,當三江之險,六十三山倚為巢穴,三十六源踞其腹心,其散布于桂林、柳州、慶遠、平樂諸郡、縣者,所在蔓衍。而田州、泗城之屬,尤稱強悍。種類滋繁,莫可枚舉。蠻勢之眾,與滇為埒!
吳晗在論及明代西南地區各少數民族分布情況時曾經說廣西是“瑤族在東部、僮族在西部的根據地”。
正因廣西境內少數民族民風獷悍、難以制服,所以當時封建統治者主張因少數民族之俗、藉少數民族首領以治理之。
流官往往因不熟悉土司地方的風俗民情,不通少數民族語言,彼此間難以交流,情愫隔閡,導致無法行使政令,不利于維持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
而土官一般多為部落頭人或官豪勢要,且世居其地,世代相襲,具有一定的政治勢力和影響,在民族中具有較高的威望,有著較為鞏固的社會基礎。
土生土長的土官,既知土民的風俗習慣,又熟悉本民族地區的實情,加以血緣和地緣關系等因素,土民率多信服土官,土官以其自身的利益出發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土民利益,彼此之間建立了較為牢固的民族感情,維系一種相對穩固而持久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
這有利于全國形勢上的統一。
其次是有利于維護邊疆地區的穩定。
如眾所知,明代,廣西西部土官統治地區地處西南邊陲,與安南為鄰,廣西乃至全國的西南邊防重任自然而然地落在邊境土官及其控制的土兵身上。
桂西地區的土官土兵生于邊境地區,長于邊境地區,對自己管轄的一山一水、一村一寨甚為熟悉,成為防衛邊疆、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重要力量。
如明初,廣西思明土知州黃琮就曾抗擊過安南入侵者。
包括崇禎十一年,安南統治集團入侵我國廣西邊地,搶劫上映州一帶村寨,殺掠人畜,上映土知州許桂芳組織群眾奮起反擊,迫使安南入侵者逃遁。
可見,土司對守衛邊疆起著良好的哨兵作用,鄰國要想蠶食或侵占邊疆寸土也是不容易的。
還有就是有利于治理地方,促進地方的經濟發展。
要知道各地土司在地方政治和經濟上擁有強大的權勢,在維護地方社會秩序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土司為土民提供生產支助,土司為促進糧食生產,組織農奴興修水利,專設水利谷倉以供食用。
還開設牛場,發展養牛,供給缺乏耕牛的農奴使用。
故在明清時期的土司統治地區,在大小河流上筑壩引水灌田,或在河邊架設水筒車。
車水灌田,比比皆是。
有時土司還會為土民提供財產保證。
當土民涉及田地家產的交易和分配時,他們把土司的認可看作是財產的重要保障。
此時土司扮演了官府角色,產生了官府效應。
至于消極影響的話,大家都知道,每一項制度的實施都有它合理的一面,也有它本身的缺陷。
雖然土司制度的實施有其進步的一面,但是土司制度也包含了大量的落后的舊制度的殘余。
例如在政治方面,土司制度的存在不利于中央集權的發展。
明代廣西土司制度是明朝廷對廣西少數民族地區利用流官統治有困難而采取的政治措施。
因此,這種政治制度在建立之初,地方土司與中央王朝這一對矛盾一直都在此消彼長之中。
地方土司的勢力越是強大,中央就越難對其進行控制,地方土司的叛亂時有發生。
如岑猛之亂,從正德十三年開始,到嘉靖五年為止,歷時達九年之久,是明代廣西土官叛亂歷時最長,規模最大,危害最深的一次。
嘉靖五年1526年明朝廷派都督御史姚鏌等人率領官兵8萬,分路圍剿,打死岑猛的長子岑邦彥,岑猛被歸順知州岑璋所殺,岑猛之亂乃平。
另外,各土司之間由于利益沖突而仇殺成風,也嚴重破壞了地方的穩定。
以及在經濟生活方面,土司地區與漢族聚居區相隔,中原先進的生產方式和生產工具難以在土司地區運用,從而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
在土司統治地區,廣大農民對土司的人身依附關系極為強烈,廣大農民被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能隨意流動,廣大農民沒有人身自由。
而土司實際上就是權傾一方的“土皇帝”,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殘酷的剝削當地土民,對當地的土民隨意進行屠殺。
同時,土司之間的仇殺成風,不僅使人民生命遭到大量殺戮,消耗了大量的社會財富,也使得原本落后的土司統治區經濟生產更加落后。
不僅如此,由于土司制度存在大量舊制度的殘余,使得土司地區社會制度的改革發展很緩慢。
中原地區的教育禮法制度在這里發展甚微,廣大土民思想意識受到壓抑。
經濟的落后,貧苦的生活,繁重的徭役,使得農民與土司的矛盾不斷激烈,農民起義不斷發生。
因此隨著明代廣西土司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各種矛盾也隨之暴露出來。
表現突出的社會矛盾主要有三種第一,土司與中央朝廷之間的矛盾;第二,各土司之間和土司官族內部的矛盾;第三,廣大民眾與當地土司、中央朝廷的矛盾。
這些矛盾往往錯綜復雜地交錯在一起,特別是各土司之間和土司官族內部的矛盾更為復雜多變。
所有這些矛盾,都足以說明當時廣西土司地區確實存在著相當多的不穩定因素。
像是土司與中央朝廷之間的矛盾。
中央朝廷與土司之間在權利分配上始終存在矛盾,在統一與割據的問題上,始終存在著控制與反控制的斗爭。
土司制度的確立和發展,使封建朝廷對土司地區的控制趨于嚴密,中央朝廷假手于土官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統治的意旨得以實現。
但在土司制度下,大小土司頭目,各在自己的轄境內擁有統兵治民的大權,且世代承襲,無異于大小土皇帝。
他們之間為爭奪襲位和財物,擴展自己的地盤,經常兵戎相見,殺伐無時。
當他們的勢力強大到可以聚兵抗命時,便不服從明中央的管束,甚至舉兵叛亂,僭號稱王。
明統治者為了加強對廣西土司的管轄和控制,采取了許多措施。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幾條
1、在土司統治區內設置“流官吏”,名義上是以流官吏來輔佐土司,實際上是用流官來監督和控制土司。
如桂西左右江一帶的土州縣,明朝廷都設置了“流官吏”來監督土官,結果土司不服管束,加深了土司與流官之間的矛盾。
2、對統治區域較小的土司,明朝廷進行了一些調整,即將部分土州、縣、峒進行省并。
如洪武年間,“并那入地,為那地州,授羅黃貌襲土知州”。
不久又將永州長官司、鸞州長官司、延州長官司等并入南丹州。
還把西蘭州、安息州、忠州、文州等并入東蘭州。
經過調整之后,雖然改變了過去土州、縣、峒司設置太濫的局面,但又使一些土司統治范圍更加擴大,勢力更強,更有力量與明朝廷相抗衡。
3、對于原來勢力較強,統治范圍較大的土司,明朝廷為削弱之而采用“眾建諸侯”的辦法,即把土司的統治區域劃分為若干小片,每片設置一個土巡檢司。
明朝廷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削弱大土司的權勢,然而卻引起大土司對朝廷的不滿,加深了大土司與朝廷之間的矛盾。
4、為鎮壓廣西人民起義而采取“以夷攻夷”的策略。
明代廣西流官統治區的農民為反抗明朝廷的統治而不斷爆發起義。
為鎮壓廣西農民起義,明初,明政府曾派遣大量官兵來到廣西,可是廣西農民起義并沒有被官兵所壓服,而是官兵殺人愈多,農民反抗愈烈,到了明中期廣西農民起義的烈火越燒越旺。
明朝廷深感兵力不足,于是利用土司土兵作為鎮壓農民起義的主要力量,這就是所謂的“以夷攻夷,策之上也”。
利用土官土兵鎮壓農民起義之后,為防止農民起義再起,明朝廷又在農民起義的地區設置土巡檢司,利用土官土兵來防守。
如萬歷年間,劉堯誨鎮壓廣西八寨農民起義之后,“復分八寨為三鎮,各建一城,而以東蘭州韋應鯤韋顯能及田州黃馮克為土巡檢,留兵一千人戍之”。
由于明朝廷征用土兵來防守地方,從而增加了土司的人力負擔,影響土司的考成,造成土司承襲的困難,因此也加深了土司與朝廷之間的矛盾。
此外,明朝廷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廣西土司的控制,對土司的承襲方面又作了許多規定,如規定土司官職的承襲不論文官或武官,都由吏部驗封司來辦理,后來又規定武職土官改由兵部武選司辦理。
從明中期開始,土司申請承襲還常常受到朝廷官吏的故意刁難,或乘機對土司進行勒索,因而引起土司的怨怒和不滿,正如史料記載說“正統以后,吏道雜而多端,中涓武弁視土官為外府而漁獵收之。故土司怨怒,多不用命,視文告若土苴,征發不時至。”
從上述措施可以看出,明朝廷對土司的管束是相當嚴格的。
這種管束措施,對于制止土司的橫行跋扈,加強國家的統一,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
但是實行這些措施的結果,卻加深了土司與朝廷之間的矛盾。
其次是各土司之間和土司官族內部的矛盾。
先說各土司之間的矛盾。
要知道土司之間為爭奪襲位和財物而進行斗爭,終明之世,紛爭不已。
據明史廣西土司傳記載,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思明土知府黃忽都病逝,其子黃廣平襲職。
知州門三貴為爭襲而試圖謀殺黃廣平。
黃廣平得知后,立即殺死門三貴,并隱瞞真相,以門三貴病死上報朝廷,結果被朝廷詔逮鞫之。
明太祖朱元璋針對此事指出“蠻寇相殺,性習固然,獨廣平不以實言,故繩之以法。今姑宥之,使其改過”。
由于明朝廷對土官的互相殘殺,采取“姑宥”的政策,更加助長了土司內部的矛盾斗爭。
到明中葉以后,隨著土司統治制度的日益腐朽,封建王朝政治的日趨**,許多土司為了擴大地盤或吞并對方而互相攻伐混戰,斗爭愈演愈烈。
據史載,永樂中,向武知州黃世鐵侵奪鎮安高寨等地,“朝廷遣兵討平之,以其地屬鎮安”。
宣德元年1426年,崇善縣土知縣趙暹謀廣地界,“遂招納亡叛,攻左州,執故土官,奪其印,殺其母,大肆擄掠,占據村洞四十余所。造火器,建旗幟,僭稱王,署偽官,流劫州縣”。
這實際上是搞武裝叛亂的行為。
結果,明宣宗命總兵顧興祖會同廣西三司出兵剿捕,趙暹及其黨羽皆就擒。
正統二年1437年,泗城州土官岑豹恃其兵強勢眾,為掠奪財物而率土兵攻掠利州,朝廷派官前往撫諭,岑豹負固頑抗,并增兵扼守,結果被官兵鎮壓。
還有就是土司官族內部的矛盾。
因為土司官族內部的矛盾和斗爭大抵源于爭權奪利的目的,其主要是圍繞土官職位的襲替而表現出來。
明代,土官承襲的年齡,一般是十五歲方能承襲。
為了避免因長期空缺土官而引起混亂,永樂十五年1417年規定,應承襲者雖只有十歲,也可以承襲。
為了避免冒襲,弘治二年1489年又規定,凡土官應襲的子孫,年五歲以上者由地方官勘定上報吏部立案,年滿十五歲即可令其襲職。
而在十五歲之前,則實行過渡的辦法,令其協同流官或代署的官族管事,在此期間,如有不服從朝令和其它不軌行為,取消其承襲資格,另選合適者替襲。
這種做法,往往造成了官族內部爭襲的糾紛。
父子、兄弟、叔侄之間,爾虞我詐,爭權奪利,“骨肉相屠”,互相殘殺。
此類事情時有發生,甚至愈演愈烈。
除了爭奪襲位,土司官族內部為爭奪地盤而展開的斗爭也甚為激烈。
據史載,永樂初,置上林長官司,“以泗城州土官岑善忠三子成為長官,撫其民。永樂四年1406,子成遣子保貢方物,賜鈔幣,自是貢賜不絕。成化元年1465,泗城岑豹攻劫上林,殺長官志威,滅其族,劫印,占其境土。兵部移文議豹罪,仍以地與印給上林。弘治三年1490,上林長官司遣頭目入貢,禮部以過期至,給半賞。既而泗城岑應復奪據上林長官司,然正、嘉、隆、萬間朝貢猶時至!
最后就是廣大民眾與當地土司、中央封建朝廷的矛盾。
因為土司制度是明代統治少數民族的工具,而明封建王朝又是土司制度賴以存在的靠山。
土司依附朝廷,朝廷利用土司,兩者緊密勾結。
土司與中央朝廷之間的戰爭,各土司之間的掠奪性戰爭,使人民的生命遭到大量殺戮,并消耗大量社會財富。
沉重兵役與徭役,加重農民負擔,使得生產失時。
在土司統治區內,廣大農民對土官土司的人身依附關系極為強烈,廣大土民被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能隨便遷居流動,土司甚至可以隨便殺害農民,土民在土司的野蠻統治下,沒有人身自由。
所以,農民反抗斗爭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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