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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三百一十九章 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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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加上當時朝廷所推行的“衛(wèi)所制度”和“屯田制度”,大量中原內(nèi)地南征部隊留駐,高土司統(tǒng)治的范圍被逐漸排擠,縮小到了少數(shù)民族聚居山區(qū),半山區(qū),河谷地帶和部分壩區(qū)。

    本來“改土歸流“的目的是“駕馭束縛,藉此招徠,使其接受正朔,不致叛亂,逐步做到不戰(zhàn)而降,不削而弱。

    “然而當時吏治不清,流官中飽私囊,加之土司的剝削極為殘酷,使得當時的少數(shù)民族邊民生活極為艱難,故在土司所統(tǒng)治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暴亂不斷。

    到了清乾隆年間,川,黔一帶貧苦農(nóng)民因受官府地主壓迫,失去產(chǎn)業(yè),來到此地幫工,或佃耕,或行商,或開辦作坊。

    有的積蓄銀兩,向土司購買土地,居住下來。

    到了嘉慶年間(1796—1820年),高土司出賣土地越來越多,因而使一部分傈僳族,傣族農(nóng)民無田可耕。

    這最終導致了道光元年的唐貴起義,這次起義規(guī)模很大,世居于當?shù)氐睦圩澹鲎澹妥迩鄩涯昴凶哟蠖紖⒓恿肆x軍。

    最終,清政府動用貴州,四川和云南共3萬多官軍(當時云南全省一共只有3萬多官軍)才將此次起義鎮(zhèn)壓。

    鎮(zhèn)壓此次起義僅從云南藩庫的提銀就達135萬兩,而當時云南實征的稅銀只有12萬兩。

    此次起義,云南提督張鳳等多名官員被撤職,土司高善被處斬。

    此次起義后,清政府在永北直隸廳增設了舊衙坪經(jīng)歷署,派流官鎮(zhèn)守。

    并規(guī)定土司永遠不準再出賣少數(shù)民族耕種田地。

    光緒十九年(1893年),永北又爆發(fā)了針對高土司的丁洪貴起義,此次起義,土司高履坤被殺。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末代土司高長欽承襲土司職位。

    毗時,永勝的流官已經(jīng)掌握了權(quán)力,高長欽的土司職位已經(jīng)成了虛職。

    原來屬高土司管轄的地區(qū)已經(jīng)不再向他們交租,他們的稅賦由朝廷流官領導下的政府直接收取。

    盡管這樣,土司的職位還是得到了保留。

    高土司歷史的終結(jié)終于一場關于寺院租金的官司。

    當時的永勝縣城里寺院比較多,比較有名的有靈源寺,無垢庵,寶積殿等。

    這些寺院一直由高土司家管理,其中店鋪的租金也由高土司家收取。

    隨著高土司家權(quán)勢的減弱,租金的歸屬問題爭議越來越大,最終導致了一場官司。

    后來,這場官司打到了縣府,判決結(jié)果為寺院為公有財產(chǎn),高土司家不再收取租金。

    由于高長欽在訊堂上出言不遜,當時的流官楊廳丞給省府寫了一份報告,要求對高土司家徹底改土歸流。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時任云貴總督錫良上奏朝廷:“云南永北直隸廳屬北勝土知州高長欽,驕奢淫逸,暴戾恣睢,苛虐夷民,迭被控告,查北勝土州地方,關系緊要,前經(jīng)奴才奏請改流,并聲明仍留土州原銜,準予世襲在案現(xiàn)襲土州高長欽既屬苛虐不職,未便稍事故容相應請旨斥革,仍照改流原案,準其另楝夷眾悅服之人,承襲職銜,以示體恤。”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朝廷“以暴戾恣睢,革云南北勝土知州高長欽職。”

    至此,曾經(jīng)權(quán)傾四方的高氏土司的歷史正式終結(jié)。

    末代土司之女高玉柱

    同時,說到高氏土司,還不得不提一下的是其中的后代之一高玉柱。

    高玉柱為末代土司高長欽之女,出生于1906年,年幼時,家中設有私塾,高玉柱從小聰明伶俐,才智過人,詩詞歌賦,琴棋書畫,躍馬狩獵,無不熟悉。

    時人稱為滇西才女,閨中俊杰,其所著詩詞,繪畫甚多,今仍有部分在民間流傳。

    從1936年開始,高玉柱和云南少數(shù)民族喻杰才以西南沿邊土司,夷苗民眾代表的身份在南京共進行了數(shù)次請愿活動,請愿期間,高玉柱受到了當時很多政府要員和社會名流的接見。

    在南京和上海期間,高玉柱在電臺,大學,學術交流會等場所進行了大量的演講,《中央日報》,《申報》和《北洋畫報》等媒體對她的活動進行了報導,《邊事研究》,《西南評論》等刊物也對他的請愿活動進行了報導和評論。

    1938年l2月,高玉柱與嶺光電,楊砥中等人又申請成立《西南邊疆民族文化經(jīng)濟協(xié)進會》,并獲得批準。

    1940年秋,高玉柱和喻杰才在貴州的畢節(jié)發(fā)起組建“西南夷苗民族解放大同盟”,提出了大同盟關于開發(fā)西南夷苗民族地區(qū)政治,軍事,經(jīng)濟,文化建設的四大方案。

    后來,“大同盟”被誣蔑為是“夷苗民眾組織暴亂”,被貴州省政府下令取締。

    1942年初,她被國民政府任命為西南邊疆宣慰團少將團長,對云南,貴州,廣西,西康等省的土司和少數(shù)民族頭人宣傳民族團結(jié),鞏固邊疆,一致抗擊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

    高玉柱1942年病逝,雖然她未曾做過土司,但高玉柱以土司的身份進行的活動在民國期間的影響力遠遠超過了一個普通的土司,她對中國西南少數(shù)民族民族意識的喚醒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總之,高氏土司的興衰和中國土司制度的變遷息息相關。

    高氏土司的每一次重大轉(zhuǎn)折點的出現(xiàn)看似偶然,其實都和中央王朝的“改土歸流”有著直接或者間接的關系。

    當然,已經(jīng)說到民國時期了,的確,其實改土歸流并不是古代封建王朝的事情,在那時并沒有徹底完成,是一直到民國時期,才徹底完成。

    的確,這是真的,清朝時期雖然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改土歸流,但是并沒有徹底完成,還有一些遺留下來的,算是封建殘留吧。

    所以到了后面的民國時期,也進行了一些更徹底的改土歸流措施,才消除這種封建殘留。

    舉個簡單例子,在民國時期,云南邊疆執(zhí)行實際管轄的土司為政府所關注,云南地方政府陸續(xù)實施了若干改土歸流措施,因此,還保留較為完整的南甸宣撫司也在改流的沖擊下發(fā)生了巨大變化。

    云南邊疆民族地區(qū)的改土歸流,早在明代已見諸史籍,清初,中央政府在鞏固對云南邊疆統(tǒng)治的過程中,乘機在某些地區(qū)實行了改土歸流。

    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任命鄂爾泰為云南巡撫兼總督事,在云南推行了規(guī)模巨大的改土歸流。

    但由于云南邊疆民族地區(qū)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極不平衡,清政府的統(tǒng)治勢力還不夠深入,環(huán)境較為惡劣等因素,鄂爾泰提出以瀾滄江為界,“江內(nèi)宜流不宜土,江外宜土不宜流“…

    于是,改土歸流只在瀾滄江以東推行,地處“江外“邊疆的南甸宣撫司不在改流之列。

    其后的乾,嘉兩朝基本上著力于進一步鞏固江內(nèi)的流官政權(quán),江外則維持土司統(tǒng)治。

    繼后,全國形勢動蕩,西南邊疆政局也處于飄搖之中,晚清政府疲于應付,既不能也不愿大規(guī)模實行改土歸流了。

    南甸宣撫司得以延存至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誕生后,土司制度仍在運行,這不僅與“三民主義“相違背,而且直接阻礙著國民政府在邊疆統(tǒng)治的深入。

    國民政府開始對全國行政建制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改組,云南邊疆管理機構(gòu)也隨之進行了重組。

    尤其是1912年英國殖民者進侵片馬,滇西發(fā)生了邊疆危機,加強邊疆的統(tǒng)治成為當務之急。

    在此背景下,改土歸流再次為各方所關注。

    卯遮彈壓兼交涉副委員周謨提出,以駐防該地的國民軍為后盾,“密知各營管帶,通令各司改流……除南甸,干崖,遮放,猛卯稍有兵力,余則摧枯拉朽耳。”

    云南都督府駐大理的迤西國民軍總司令兼第一師師長李根源-“上經(jīng)營土司急進,緩進二策“,建議實行改土歸流。

    不過大家知道,在民國初年,政局動蕩,中央政府根本無暇顧及邊區(qū)的改流。

    云南政府根據(jù)李根源的建議,決定“從其次議,謂急于改流,轉(zhuǎn)多顧慮不若為之更化善治,以守潛移默化之功。”

    于是1912年,云南都督府在南甸宣撫司設八撮縣丞(附屬于騰沖縣),民國時期南甸宣撫司的改土歸流艱難地啟動了。

    當然,需要說明,在改土歸流前,南甸宣撫司制度可是十分完備。

    不過,在這之前,還要給大家講解一下民國時期的土司,在民國時期的土司的話,和之前的封建王朝相差不多算是該境內(nèi)最高的政治,經(jīng)濟,軍事長官,有絕對的獨裁權(quán)。

    土司之下設等級不同的屬官,分別領有土地和管理權(quán)。

    同時,為了更好地統(tǒng)治自己的轄地,土司們還都建立起嚴密的組織結(jié)構(gòu)形式。

    大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政權(quán)機構(gòu)組織系統(tǒng)。

    正印土司官,一人,世襲,為最高的政治,經(jīng)濟,軍事,以至宗教上的領袖,其身份恰如帝制時代之君主。

    遇正印土司官出缺,或年幼不能理事時,由其親屬中之一人,出來代為總攬政權(quán)。

    代辦在攝政期間,相當于攝政王,一切權(quán)力與享受,完全與土司相同。

    其次是護印,護理護印由正印土司同胞兄弟中年紀最大的一個充任,協(xié)助土司處理公務。

    護理在無正印土司只有代辦時設置,是由代辦的同胞中年紀最大的一個擔任,其職權(quán)與護印同。

    再次,是猛,準,印三級屬官,構(gòu)成衙門中當權(quán)的貴族集團。

    倘若把土司比作封建帝王,則族官便是受封的公,侯,伯,子,男諸爵;若把土司比作大諸侯,則族管便是境內(nèi)的卿大夫,地方職官就是各村寨頭人。

    當然,也不盡然,像是傣族寨就為田亢頭,田亢尾,老幸,頭人,客長,漢族寨為練紳(相當于田亢頭),村長。

    土司衙門專門設有一整套辦事制度,統(tǒng)稱為“三班六房“,即三堂班,承堂班,親兵班,門房,差房,茶房,書房,賬房,軍裝房。

    這種政權(quán)組織系統(tǒng)并非很復雜,下屬皆以土司之命惟從,當職人員又熟知職責所在,所以在正常情況下,還是能夠十分順暢辦理事務的。

    軍事結(jié)構(gòu)土司擁有土兵,分為兩種形式:1土司衙門的親兵。

    這是經(jīng)土司授權(quán)后,為維護地方的社會安寧,邊疆的穩(wěn)定,保衛(wèi)衙門及鎮(zhèn)壓屬民反抗等而設立的組織。

    親兵直屬土司指揮,平時擔任衙門和司官官宅的守衛(wèi),戰(zhàn)時隨土司出征。

    如1903年,南甸土司刀定國制造的“小邦杏慘案“就是操縱120名土司兵完成的。

    可見,土司兵數(shù)量不菲。

    其次是各民族義務兵,這是由當?shù)馗髯灏傩罩械哪凶訐危繎舳加辛x務兵,平時耕種,遇戰(zhàn)事要自帶武器糧食隨同土司出征。

    并且,土司還有霜降操練的傳統(tǒng)。

    法律,教育制度,土司是其轄地法律的最高體現(xiàn)者,所有的法律條文都集中體現(xiàn)了土司的利益和要求,屬民的生命完全由土司主宰著。

    土司衙門差房內(nèi)專門設有監(jiān)獄和各種酷刑,至今南甸司署保留下來的血孔鍘刀就是明證。

    屬民被施刑后,還要被迫交納“棍子錢““鏈子錢“等。

    明朝嚴格規(guī)定“以后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漸染風化,以格頑冥如不入學者,不準應襲。”

    1661年,順治朝規(guī)定,“滇省土官子弟就近各學立課教誨“。

    清代至民國,南甸司署內(nèi)均設塾館。

    因此,土司及子弟一般都接受了漢儒教育。

    土司壟斷教育,在其屬地不僅不推行教育,還對那些主動接受教育的屬民加以非難。

    屬民,尤其是傣族平民在民國以前是沒有接受教育的權(quán)利的,傣族男子只有在進佛寺當和尚才能學到傣文,女子更無從談及受教育了。

    而南甸宣撫司級別較高,擁有人口較多,實力雄厚,轄地廣闊,在滇西十土司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南甸宣撫司使龔綬以“十司領袖“自居,其實力和影響在滇西土司區(qū)是首屈一指的,統(tǒng)治尤為牢固,其制度在民國以前也較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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