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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三百二十一章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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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確,要知道土司制度既是一種政治統治制度,又是一種經濟剝削制度,它是在適應奴隸制和農奴制分散統治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

    就先之前說的,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過進步性,例如在推動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中起過一定的作用。

    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隨著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開始暴露出來,特別是到17世紀末其腐朽落后性越來越暴露無遺,成為南方各族社會發展的障礙,最后走上了崩潰滅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發展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由于各地土司長期在一地自恃雄長,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轄區內獨斷專橫,成為稱霸一方的統治者。

    而權利欲的不斷膨脹,生活上的日漸驕奢,自然對境內的土民在政治上實行殘暴壓迫,經濟上采取殘酷掠奪,強暴恣橫,為所欲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動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肆虐土民,因為土司利用對土民的人身依附關系,暴縱,作威作福。“土司殺人,不請旨,親死不丁憂”。

    明代云南永北人劉彬曾寫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戶子女為其所欲,苦樂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兒戲,莫敢有咨嗟嘆息于其側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孫,且數信蓗。故死則死耳,莫敢與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慘”。

    藍鼎元對貴州土司的殘暴有過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極,可憐無官民禮,而有萬世奴仆之勢,子女財帛,總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縛而殺之,其被殺者之族,尚當斂銀以奉土司六十兩、四十兩不等,最少亦二十四兩,名曰玷刀銀。”

    有的地方曾改土歸流,但“土司輦賂關稅,又復改還土屬,丁壯舉家屠戮,妻、子沒賣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聲飲泣、忍受摧殘”。

    土司還將土民當牲畜看待,動輒將土民買賣、轉讓或贈送。

    李心衡說四川土司“其有規避徭役,不遵土司飭遣者,例最嚴酷,籍沒其家,將其人并家屬分賣各部落為奴”。

    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時,將隨身帶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樣,沿途擇配,隨意送人。

    土司生活糜爛,宴會有女歌舞,“官舍下鄉,令民間婦女歌舞侑觴”,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雖微職亦系銀花金銀帶”,土司“每出入,象馬仆從滿途”。

    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則3年不敢婚姻。

    “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輒入,不聽嫁,不敢嫁人也”。

    甚至有的土民結婚土司還要享受初夜權。

    土司還私設公堂,嚴刑摧殘土民更是司空慣見,“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上訴也”。

    其刑法重罪者皆斬,其余刑法有宮刑、斷指、割耳,即土司所謂的“蓋奸者宮,盜者斬,慢客及失期會者割耳,竊物者斷指”。

    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無處申訴,或有上訴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殺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氣吞聲,受其踐踏。

    還有就是超經濟強制剝削。

    要知道土司對土民的剝削,即超經濟的強制掠奪到明末清初已經發展到極為嚴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為常事。

    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繳納錢糧差發銀漁肉土民,如烏撒土司按規定只向王朝激納錢糧不足300余兩,而土司取于土民者卻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

    土民所輸丁糧較漢民的多出10倍。

    1725年雍正三年云貴總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進京費用為名,派索馬銀5000兩,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強迫土民寫賣契,以充馬銀。

    土司還在各村設立土巡檢,名義是經管地方,實際是暗察各土民、財產、子女,“任意取攜,派累百端”。

    土司利用身為轄區內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劃分為莊田和份地勞役田,強迫領種份地的土民農奴無償為上司耕種莊田,同時土民還要為土司提供各種雜役。

    如廣西土民要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畫匠、裱匠、柴薪、馬草、針線、管水溝、管廁所等雜役。

    云南車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雜役有106種,諸如為土司抬轎、劃船、打旗、養象、養馬、做飯、挑水,甚至要為土司家死人哭喪和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為應服勞役。

    土司還利用特權肆意苛索土民,如貴州冊亨的岑、陸、依、王、周五姓土目對土民的苛索達10余種之多。

    土目過生日,婚喪嫁娶,生子滿三朝,蓋房子,甚至土目的兒子上學、應試等一切費用,從金銀、油鹽柴米到雞、鴨、豬、酒,全部由土民提供。

    廣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額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苧麻、黃豆、藍靛、辣椒、雞、鴨、鳥、野獸等,苛派雜役之多,有如牛毛。

    此外土司之間和土司內部仇殺侵擾也嚴重影響著土民們的正常生活。

    各個土司之間往往因為爭奪土地、人口、財產,繹;鞈鸪饸,“一世結仇,幾世不休”,破壞了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張琦、周萬雄率兵出境,殺死巴余縣應捕劉聰、火甲羅延瑞、吳鮮九數人,擄民百余家。

    16571662年清順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雜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與瓦寺土司曲翊之間爭斗,互相之間劫堡斷橋,殺戮漢、羌人民,擄掠男女為奴,致使地方聲息不通。

    明末清初,百戶土司與卯洞土司力爭奪人口土地爭戰不息,達數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搶掠保靖民財,焚掠村莊60余處,搶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國棟恃強負固,與容美、永順、茅岡各土司尋釁仇殺,貪暴不仁,民不堪命”。

    容美土司向九霄每當外出,“民皆閉戶,雞犬無聲”。

    土司內部因爭襲之事而互相爭斗亦累累發生。

    廣西恩城州上司岑欽在明弘治年間先與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殺,后又殺了岑應父子,不久岑欽父子又被岑應之弟接所殺,相互爭襲仇殺多年。

    這種仇殺紛爭,使人民遭殃,嚴重破壞了生產。

    土司制度的這些腐朽落后性,已經成為嚴重阻礙生產力發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統治區內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和憤怒,因而各族人民對土司的統治進行了強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斷反抗斗爭沖擊下已經搖搖欲墜了。

    可見,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發展不平衡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民族政策,是在適應這些地區奴隸制和封建農奴制發展過程中建立起來的。

    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制度只不過是一種權宜之計,其最終目的是先將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穩定下來,然后創造條件,實行改土歸流,最后徹底廢除土司制度。

    隨著土司制度的發展,它的腐朽性、落后性、不適應性逐漸暴露出來,越來越不適應南方各民族社會的發展了,改土歸流的條件日趨成熟。

    所以上面說的改土歸流是在兩大歷史背景之下進行的

    土司的存在已逐漸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進一步發展和鞏固的障礙自16世紀以來,各地土司的割據、抗拒朝命,使中央王朝越來越難以制御,這就直接影響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深入和穩定,更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行政區劃統一、完整的障礙。

    最初的土司統治制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無力進行直接統治的少數民族地區采取的一種特殊的地方政權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較多的地方割據性質,隨著土司制度的發展這種割據性越發突出了。

    土司們“各長其長,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

    民也”。

    世代領有其土其民其軍,擁有政治、經濟、軍事大權,設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統治機構。

    如云南車里宣慰使司的統治機構,宣慰使土司,傣語稱為召片領有似皇帝,宣慰司署有如中央王朝的國務機構,設有大小官員30余人,司署議事庭的4個官員4大卡貞猶如中央王朝的宰相。

    宣慰使的嫡親兄弟猶如親王,分封到各勐為土司召勐的猶如諸候,宣慰使派到各地的波郎則是欽差大臣,各勐以下的隴、火西、村的叭、鲊、先頭人則是各級地方官員,這儼然是一個獨立的封建小朝廷。

    “雖受王朝爵號,實自王其地”。各土司往往占有數十、數百上千里地方,并擁兵自恃。

    土司便以此為資本,邀功請賞,擴大割據勢力,專事劫殺。

    鄂爾泰在奏疏中說廣西“思陵州土司鄧橫,強暴恣橫,積惡多年聚集兇徒,專事劫殺”。

    四川西陽土司擅自設5營、副將5人、守備5人、千總20人、把總40人,衙門大旗書寫“崇文振武”4個大字,地分12里,恣意征派。

    而且土司抗拒朝命的事也時有發生。

    像是四川烏蒙土府“自康熙五十三年1714土官祿鼎乾不法,欽差、督撫會審畢節,以流官交質始出,益無忌憚”。

    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自造官室,自造武器,抵抗清軍,違抗朝命。

    包括土司為亂之事更是史不絕書,然而由于這些土司的違法行為有世襲的特權,又無革職削地之罰,更使這些上司有恃無恐為所欲為,是為封建朝廷所不容。

    因此土司的這種封閉性、割據性不僅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實行統一行政區劃的極大障礙,而且還嚴重地阻礙了各族經濟文化的交流和發展,很不利于國家的統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見廢除割據一地的土司統治已勢在必行。

    還有就是經濟基礎的變化促使上層建筑隨之引起變革。

    明清以來,土司制度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封建領主經濟發生了變化,土司在本民族中的影響也在逐步消減。

    明代中葉以后,大量漢族地主、官吏、兵差和商人深入到土司統治區及其周圍地主經濟的強大影響,也沖擊著土司內部的經濟結構和政治制度,使土司內部的經濟結構日益發生變化,于是封建地主經濟在土司地區應運而生,迅速改變了土司地區的經濟基礎。

    漢官和商人進入土司統治區后,使得土司統治區的商品經濟開始興起。

    最先興起的商品生產是礦業的開采,如廣西凌云、河池、南丹等土司區的銻、銀、錫、銅、土砂煉水銀的原料都得到開發,漢商到此設立專門的商號來收買,運輸到外地。

    甚至廣西的土特產八角、田七等亦有商號經營,轉銷外地,使一部分農副產品也逐步商品化。

    商品經濟的發展,沖擊了土司內部的封建領主經濟。

    首先是土地關系的變化,要知道明清以來曾在土司地區屯田,屯民將多余的屯田分給土民耕種,收取屯糧以供軍需。

    后來還準許土民自由屯墾,每4畝納銀1兩即可。

    在貴州還規定軍屯以外的“余田”,由官府招募人民佃耕,或由漢族地主承領再轉佃他人。

    這些佃田皆可自由買賣,政府發給田契,在廣西大新縣原8個土司區發現了大量的清乾隆年間的官發田契約執照。

    土地的私有和自由買賣,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土司壟斷其轄區內全部土地的狀況,導致土地兼并的劇烈。

    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糧田詭稱無糧,賣與紳衿商民”。

    土官亦將土地出賣,南丹土司莫氏就將400畝產田典賣與鄧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漢族地主之手。

    乾隆年間,天柱縣關、李、龍、楊4戶大地主占地很多,僅龍姓1戶所占土地竟跨越3縣,遍及30多個村寨,年收租糧3萬余石。

    安龍、羅甸、望謨等地收祖谷上千石的大地主也為數不少。

    在土司地區各民族內部,也出現了田連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廳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吳廷海、吳學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圍數十里;永緩廳紫兒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達500余畝之多。

    說明地主經濟已在土司區內逐步形成。

    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這就是土司政治主權與土地所有制分離的開始,從而從根本上動搖了土司統治的基礎;其次是地租形態的變化。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發展,沖擊了領主制下的剝削關系,隨著土司地區人口的增長,耕地面積的增加,生產力的提高,農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興地主勢力的發展,于是原有的勞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適應了,促使地租形態發生變化。

    各地土司不斷將過去的勞役地租改為實物或貨幣地租。

    有的土司開始將土地出租給農民“按谷分花”,即收取實物地租,如廣西龍州一帶,“凡租耕田,田主不出谷種,不納官糧,概歸佃戶負擔,得谷仍是均分”;凌云縣境土司的莊田多采用征收實物的辦法;大新縣境的土司還規定可以用錢來贖買“夫役”,用實物來代替力役,甚至有的土司超經濟剝削的苛派也逐步改用實物地租來代替;再次是人身依附關系的變化。

    由于勞役地租逐漸向實物地租過渡,過去那種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不斷松弛,農民開始從繁重的徭役、兵役、勞役地租的剝削下解脫出來,農民可以稍許自由地支配和經營自己的土地,轉化為稍有點自由的農民,促進了生產的發展,這就為改土歸流創造了社會經濟基礎。

    上述變化說明,隨著各土司地區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司地區的社會經濟已逐漸與內地的經濟相一致,土司制度的繼續存在已經防礙了統一多民族國家中央王朝的統治,而且在社會經濟基礎發生變生的情況下,土司制度這個上層建筑就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變化的需要了。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之下,廢除土司制度已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了。

    因此改土歸流不是偶然發生的事件,是有其歷史背景和政治經濟原因的。

    首先是封建地主經濟的產生和發展,這就要求改變落后的封建領主制發展和確立封建地主制;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也想要通過改土歸流以便對邊遠地區和土司統治地區實行直接的統治;再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經過幾個世紀與土司的斗爭,實際上已取得了對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并通過派遣“佐貳”、掌握承審權和對土司的各種限制,已將土司的權力大大削弱,為改土歸流掃除了一定的障礙。

    此外再加上明清封建中央王朝的勢力已經強大到足以對付那些不接受改土歸流土司的反抗,因此明清王朝便利用土司地區人民群眾反抗土司統治的機會,逐步實行有計劃的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針,它的實施是有目的、有計劃、分步驟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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