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彥被擒,安邦彥的主力也被殲滅了,貴州的平叛基本也就算是結束了。
在安邦平的幫助下,貴州叛逆的土司幾乎是望風而降,沒有進行幾場像樣的戰斗,五行衛就高歌凱進,進入水西,直驅大方。安位及其母奢社輝投降,獻出了大方。
按照戰前與安邦平的約定,董宣武并沒有為難年幼的安位,不過奢社輝是奢崇明的妹妹,有是奢安之亂的罪魁禍首之一,朝廷絕難饒過。董宣武將她與留在大方的一幫安邦彥的親信及貴陽之戰中幾名元兇,打入囚車押往京城,交由朝廷處置。
至此,貴州境內的平亂基本結束。剩下的就是安撫百姓,和改土歸流之事。
不久,朝廷傳來邸報,奢崇明、安彥邦等一干人犯共三十八人,陰謀叛國,被判凌遲處死,奢崇明全族被誅。
安位之母奢社輝也被判斬首,但天子仁慈,特改判奢社輝賜毒酒自盡。
其余人犯或流放,活監禁,各有處理。
安位因為年紀尚幼,朝廷不予追究。改貴州宣慰司為水西宣慰司,仍以安位為宣尉使,但規定其不得干預軍民兩政,并不承認其土司地位,不允許其世襲。安家的影響范圍大為縮小。
安邦平因功被授水西宣慰同知,安意也被授予平南將軍,許其組建不超過三千人的地方武裝。兩者都不能世襲,安家的大權基本落在了安邦平和安意這兩系手中。
平定了川黔之亂,董宣武借著改土歸流之機,插手貴州軍事、政務、經濟等各方面,從各方面展開他的計劃。
政治上,所有層參與、資助過叛亂的土司,土司制度一律被取消,一律納入朝廷的管理范圍,實行全面的流官制。
這一政策雖然引起了很多土司、土舍及頭人的反對,并且接連發生了幾起叛亂事件,但很快就被五行營平滅下去,沒有造成什么太大的影響。
董宣武趁機狠狠打擊了那些頑固分子,基本肅清了改土歸流路上最頑固不化的那部分人。
經濟上,董宣武從北京抽調來大量的熟練工人、技師,大量建造工廠。并以工廠為紐帶,依靠當地的漢人,拉攏那些開明的土司和原土司,如安邦平、秦良玉等,如讓他們加入了以五行衛為首的利益集團,逐步瓦解原有地方土司階層。
貴州其實并不缺資源,后世在貴州省發現礦產110多種,其中有多種礦產保有儲量排在全國前列。
在全國范圍內排在第一位的就有汞、重晶石、化肥用砂巖、冶金用砂巖、飾面用輝綠巖、磚瓦用砂巖等。排在第二位的有磷、鋁土礦、稀土等排在第三位的有鎂、錳、鎵等。
此外,煤、銻、金、硫鐵礦等在國內占有重要地位。煤炭儲量大,煤種齊全、煤質優良,有“江南煤海”之稱。
而且貴州河流數量較多,開發條件優越。
至于生物藥材資源,就更不必提了。
貴州最大的問題,就是交通不便,不過這也不是不能解決的,貴州境內的河流眾多,完全可以利用水運來發展。比起陸地運輸,水運反而有其獨到的優勢。
所以,董宣武將交通發展的重點,放在了疏通開辟航道上。
無論是疏通還是開辟航道,都需要人力。董宣武沒有采用讓百姓服勞役這種不受歡迎的方式,而是采用成立航運公司,借鑒后世高速公路發展的成功經驗,采取誰開辟誰受益的原則,給予其二十年的專屬使用權。別人如果要使用其航道,必須向開辟者繳納一定的費用,鼓勵民間在官府的控制下,自行開辟、疏通航道。
除此以外,董宣武還直接廢除了貴州省內的各種徭役,并禁止官府或者地方豪強以任何名義,強行向百姓攤派徭役,規定所有徭役都必須付足工錢。
為了保證這些政策能被順利執行,董宣武深知官場的清廉非常重要,一舉免除、處罰了貴州一百三十六名被證實有貪污、欺壓、勾結當地豪強橫行不法以及敷衍塞責的官員。并提拔了一大批有干勁的官員,這讓貴州的官場為之一清。
但要保證官場的清廉,光靠一陣風的整頓是絕對不行的,那管得了一時管不了一世。
于是董宣武又建立了廉政公署,專門來監督檢查各級官員,接受民間的舉報。
為了防止,廉政公署腐化,董宣武又加強了軍務統計處的職能,把監督廉政公署和各級官員的工作也納入到其工作范圍,與廉政公署一明一暗形成了相互制約的關系。
董宣武甚至借口貴州的特殊性,在水西各縣建立起鄉老會,規定各縣內部發出的政令必須經過鄉老會大部分人的同意才可以執行。鄉老會是由當地百姓,按照村落推舉產生,原則上按照每兩千人推舉一位德高望重者擔當。
對縣令、縣丞、主薄、典史等官員的職權,董宣武也做了一定的調整。
董宣武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試圖初步建立起三權分立的體制。即鄉老會管立法權和政令的制定,主薄管行政,縣丞
官執法權。
以水西為試點,如果效果好,就推廣到貴州其他地區,如果不好,及時改正,修改,摸著石頭過河,這是董宣武的想法。
另外,董宣武對各地的城隍社鼠、土匪惡霸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并嚴禁私法。
在貴州境內,董宣武嚴禁任何不受官府控制的地方組織,對黑澀會組織的打擊更是不遺余地。曾經在一天斬首一百五十七名民憤極大的罪大惡極土匪、惡霸的事情。
這極大的震懾了不法分子,貴州的治安為之一靖。
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董宣武在水西地區率先推出了陪審團制度。當然這個陪審團制度雖然借鑒了后世西方的陪審團制度,但恪于當地的情況卻與后者有很大的不同。
這個陪審團只有否決權,沒有判決決權。也就是縣令和縣丞審理的案子,其判決必須要經過隨機抽取的陪審團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同意,才能生效,否則必須重審問。
當然,陪審團的否決必須要有充足的理由。
再次重審,縣令、縣丞可以解散陪審團,也可以不解散。
每件案子,當地縣令、縣丞的判決若是被接連否決三次,那么這件案子必須發往州里進行審理。而縣令、縣丞發往州里的案子數量,直接關系到他們每年一度的考核。
董宣武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打破在百姓心中官府的權威形象,逐步在百姓心中建立起民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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