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階職分立制”:“官階”稱代表一切文武官的身份標準,“官職”代表各官的職務性質(zhì)及權(quán)力范圍。
任何一個職事官,肯定有“散階”,這個散階就是他的“本品”,也可以稱為官階!
比如某人的官位:“將仕郎守新都縣令”;“將仕郎”為最低的從九品下階,一般是進士及第之人的“本品”,也叫“散階”、“官階”;新都縣為上等縣,縣令為從六品上階的職位,這個職位就是其“官職”。因為官職高于其本階,所以稱為“守”,反之,則為“行”!
唐代的制度:可以有階無職(散官),但是有職必有階;可以“低階高職”或“階高低職”;
“品級分等”有利于維系官僚個人的地位、身份和報酬;
文武散階各29階,前者由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大夫和郎官構(gòu)成,后者由大將軍、將軍、校尉和副尉構(gòu)成。
官員是依“出身”及“考課”來定“階”,以才華及能力補“職”。有職者必有階,階從職司中考核升進,職從進階而調(diào)遷。
入仕者最初所獲和考課所升遷的品級都是“本品”,有眾多的權(quán)益待遇曾與“本品”直接相涉。
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閣、庶仆、俸料都依散階而定,此后才依照職事官發(fā)放;至少在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資課仍依本階。
唐律中“散官”指不帶職事官而僅僅擁有散階者,而所謂“某品職事官”,實指同時擁有散階和職事官者,其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階為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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