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錯,這個計算設備運行成本的公式,本身沒有什么問題。
前面計算總運行開支的部分,都能夠找到依據,并得到較為準確的結果。
但是,這臺設備在未來五年內的使用次數,卻是一個不好確定的數值。
因為,能夠影響到這個數值的因素太多。
設備的使用壽命以及未來是否會被更先進的設備所替代,這都是不可預料的。”
“醫療設備一般都有一個保修期,我覺得可以用保修期內的天數乘以每天的設備使用次數,就可以計算出相對準確的使用次數。
雖然這樣做肯定存在一定的誤差,但是,在特區所有的設備檢測信息都可以通過平臺統計出來。
所以,我們還可以在設備運行一個月或者一年的時候,再次根據該設備的使用次數對原來的收費標準進行修正,這樣就可以形成一個比較準確的核算結果。
我覺得,這種動態的價格核定方式,才能夠不斷地對檢測價格進行動態調節,從而形成一個更加合理的收費標準。”
“如果某種設備的設計壽命是五年,但是它在投入使用兩年的時候,就被另一種更先進的設備替代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設備的實際使用壽命就變成了兩年。
所以,你這種計算方式仍然無法應對這樣的情況。”
“我覺得這樣的情況應該不多。
一種新技術的普及也是需要時間來檢驗的,并不是說新設備一上馬,立刻就可以替換掉原來的檢測設備。
因為,新的檢測技術結果是否更準確、是否對病情的診斷有明顯的幫助、是否擁有更便宜的檢測費用支出、是否擁有更快的檢測時間,以及是否對被檢測對象的身體傷害更小,這些因素是醫生在要求患者做相關檢查時必須要考慮的。”
“對,一種新的檢測設備,如果不能在上面提到的方面全面超越,哪怕原有設備只具有某一種優勢,那也是這種設備能夠繼續運行下去的理由。”
“還有,對于一個已經習慣了舊設備檢測結果的醫生來說,想要讓他馬上采用新設備的檢測報告,可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因為他必須要對新設備檢測報告中的新參數,以及這些參數的意義有所了解。
否則的話,你作為一個醫生,連檢測報告單的結果都不知道怎么分析,甚至忽略掉了那些自己并不熟悉的檢測項目而影響患者診斷的話,很容易落人口實形成醫療責任。
這對醫生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那些安于現狀、不接受新設備的醫生,肯定會繼續依靠自己熟悉的檢測設備來幫助診斷。”
“我覺得嘛,既然舊設備并不是那么容易被替換掉的,讓它繼續運行下去也是可以的。
畢竟,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情況,我們還可以通過降低舊設備的檢測費用來提高其使用率。
比如說,醫院里的CT機已經成為了一種基本配置。
但是,普通的CT機只要一百多萬,而高端的CT機卻可能上千萬。
雖然說高端的CT機功能更齊全、成像更清晰,但是,對于不同的病患來說,也不是都需要那么多的功能和太高的清晰度。
按照你們剛才提出的那個計算公式,設備越貴,其運行費用也就越高。
十倍的價格差,至少會帶來五倍以上的收費差。
也就是說,如果患者明明可以用一百塊錢就可以確診的,為什么要選擇那個五百塊錢一次的檢測設備呢?”
“對啊,一個醫生的經驗越豐富,對醫療檢測設備的依賴就越小。
既然有些病情只需要一個簡單的確診,為什么要讓患者們選擇更貴的檢測項目呢?
我覺得啊,醫療設備就應該高、中、低端都要有,然后由主治醫生來決定采用那種檢測手段更合適。”
“既然那些舊設備并不是那么容易被淘汰的,我覺得采用動態調整收費標準的方式應該是最為合理的。
只不過,這個收費價格的調整時間應該固定下來,并成為一個必須遵守的制度。”
“用第一天的使用次數來計算收費標準肯定是誤差最大的,所以,按照這個收費標準執行滿一個月的時候,就應該進行第一次修正。
但是,對于人體來說,很容易受到氣候的影響。
不同的季節也可能產生某種特定的傳染病,從而造成不同季節檢測設備使用次數的變化。
所以,應該在設備投入運行一個季度的時候,再次對收費標準進行修正。
為了真正抹平一年中不同季節的差異,還應該在設備投入使用一年的時候,再一次修正收費標準。
通過這樣的多次修正,應該可以找到這種設備的合理收費標準。”
“一天、一月、一季度和一年,也就是需要修正四次。
可是,對于月份來說有大小月之分,每個季度的天數也并不一樣。
年份的影響最小,但也有閏、平年之分。
雖然天數的差距不大,但總歸會影響到定價機制的統一性。
所以,我建議把修正收費標準的時間節點用準確的天數確定下來。
比如說,把上面的節點改為1天、30天、90天和365天。
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平臺中每臺設備登記的投入運行時間、使用次數、設備價格和運行成本,由程序在相關節點自動修正收費標準。”
“這個辦法不錯,如果每一臺檢測設備的收費標準都要由人工去修正的話,估計要專門成立一個醫療檢測費定價局才忙得過來。
人工干預肯定沒有程序自動干預的準確度高,而且,還有可能產生遺漏的情況。
如果每臺設備都可以根據其使用情況來自行修正收費標準,就不會出現亂收費的情況了。”
“可是,這樣的定價機制還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在設備完全收回成本之后,還需不需要把設備價格再計算進去。”
“如果成本都已經完全收回了,再把設備價格計入運行成本肯定不合適。
所以我認為,在每一次修正收費標準的時候,應該從設備價格中減去前期運行中產生的利潤。
而且,除了那四個修正節點外,還應該增加一個觸發修正程序的條件,那就是在收回全部投資的時候。”
“如果這樣做的話,很有可能造成某臺設備的收費標準大幅下降,給患者造成困擾。
因為同樣的一個檢測項目,可能會有不同的收費標準。”
“我覺得這個可以理解,畢竟新投入的設備誤差肯定會比舊設備小,費用高一點也是合理的。
如果在前四個節點后,每年再增加一個修正節點,以不斷降低設備價格在總運行費用中的比重。
當設備投入全部收回的時候,收費標準的變化就沒有那么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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