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是精神,代表著人民的意愿
古代中國的法家認為“權制斷于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的君主極端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君主本人則凌駕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西方的法家認為法的精神來源于人類的主觀意識對客觀存在的反映。法是站在第三者的客觀立場上平判當事者與被當事者的一種手段。
法的概念形成于人類之始,法通道,有人既有法,無人也有法。法是自然規則下自然形成的法理。人類法的形成來自于人類的自然正義,來自于人類的意識形態。也就是說人類自產生之始就存在完全自覺的直觀理性,也可以說是兩眼看到的直觀的機械理性,通過直觀的理性產生完全自覺的正義感,這種感覺來自人類的本性,來自于自然法則。當然,自然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個體,需要在群體之間體現。
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單元,法必須在具體對象的參照下才能形成法的概念,這就是自然中同性排斥,異性吸引的原因。原始的理性是建立在初始階段的直觀感受,感性來源于不明白為什么會發生什么,通過直觀感受得出原始的道德規范,這是自然法形成的基礎。“道非道,非常道。名非名,非常名”就是這個道理。天下本無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但是,法不同于道。道是自然形成的規律,道是世界形成物種的原始法理,而法則是物種形成中產生的自然法則。
法形成于物質條件之上,卻又離不開意識形態的支配。法在人類原始狀態下只是自覺生成的直觀理性。但是自人類形成社會之后就不在是原始的理性了。人類自形成社會之始,人類對法的理解就上升了一個臺階,只是真理是在不斷摸索中建立的,真理不會一步到位。
自人類社會形成一種普遍存在的群體之后,法就不在是自然法了。法的含義在擴大,法的精神在擴張,正義與邪惡的較量就以法的度量來衡量兩方的力量,直至形成現代的法律法規。
法自形成之始就高于一切,法大無邊,一切人的行止皆在法下運行。但是自社會形成國家,無論東方還是西方,法都是作為一種工具存在于社會等級之間的。真正將法的精神傳播到世界的是西方的法學家們。西方人認為法不可以將精神領袖置于人民的最頂端,也不可以將精神領袖置于法律之外。但是東方人不這樣認為,東方人認為“權制斷于君則威”,法出于君則君上威。這是扭曲的法理,“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以重刑示民,使人民感到畏懼而不敢觸犯法律,以達到國中無犯罪之民的目的。
二、法是榮譽、權力的聚焦之地。法如庇蔭,只針對全民中的少數人。
我在本書第十八章講到“其實法律就是蔭護全體人民的手段措施,法律如大樹之蔭,庇護樹下眾人,但是法只對眾人中少數違法違規者采取強制制約措施,而不針對所有人。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是崇高的。法,保障全體人民的合理性訴求,只針對全民中的少數違法者施用限制措施,但對于全體人民則如慈母般的蔭庇與保護,因此完全歸于分于三的范圍,歸于客觀唯心主義思維的踐行之地。所以說法的精神充滿權力與榮譽的成分,歸于意識形態。
國家之下平行著政府與法律,政府的人性體現在經濟民生,政府如父親,力圖反哺在他制下的毎一位公民,而法律的人性則如庇蔭,如慈母之心,力圖呵護毎一位在她懷抱里的公民。
政府與法律都是針對全體公民的義務實體,但是政府是分配財富的履行機構,著力點在平富扶貧。而法律且是蔭庇眾人的權力機關,著重點在抑強扶弱。
政府與法律又是全民責任實體,但政府是針對全體人民的權利機構,著力點在施政惠民。而法律且只針對全民中的少數人施用校正措施,著力點在匡正治邪。
因此,政府與法治萬萬不可混為一談,原因就在于政府是針對全體人民的權利機構,而法治且是只針對全民中的少數人的施法機關,如果政府與法治混為一體,針對的將是全體民眾,對全體人民只存在春天般的溫暖,而不可以對全民使用嚴冬般的手段。
這也是古代儒家理學思想濃厚的國家非常容易出現起義運動,而在應用哲學體系的西方國家歷史上鮮有規模很大的起義運動的根本原因。”
三法早于國家,法通道,來源于自然法則
法在人類之始就已經存在,法的原始本質是懲惡揚善,杜絕不公。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個體,法必須要有參照才能得到正反對照的立體構成。不知善無以匹惡,不知好并不會覺得壞在何處。善與惡,好與壞是對立的個體,而法正是出于平衡法則來平抑兩者的關系的。
法通道,是自然形成的一種概念。但不通德,法是法,德是德,互不相干。法是匡正,德是取直。法來源于人類的主觀意識對客觀存在的反映,執法者當是站在第三者立場上客觀平判當事者與被當事者的一種手段。而“曲則全,枉則直,洼則盈,敝則新,少則得,多則惑”是為德。德是洼地求盈,曲處理直的規則,故德不是法,德是自然規律,但有通自然法之功。
法是人對事物發展進程的客觀存在的反映。如民事法,民事法的本意是強不欺弱,善不驅惡,扶正祛邪,曲則履直,枉法取懲。
四、賦稅法
孟德斯鳩說:“一般規律是:國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賦稅便越重國民所受的壓迫越重,就越要減輕賦稅。這在過去和現在始終如一,將來也會如此。這是從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條規律,是永恒不變的。”所以古代中國的賦稅是很低的,中國王朝政治沒有反哺人民的思想,只有維護王權統治的思想,所以古代中國的皇帝們在建國初期賦稅是非常低的,收取的賦稅只是用來維持國家運行而已,只有兩項開支,即皇家與皇家軍隊開支和皇家政府開支,至于民生,古代中國基本沒有民生概念,只有民事概念,所以也就沒有反哺人民的說詞了。這種情況來源于文化,東方的文明來源于東方文化,文化背景不同必然產生不同的法制觀念,中國的儒學天生缺乏反哺民生的觀念,自然古代中國的立法者也忽略了民生的問題了。
五、兒童是國家的未來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對兒童的保護是共和國的重要法律,因為在這些兒童中有共和國的明日之星,有共和國的精神領袖,所以對兒童的保護就如同保護我們的眼睛一樣重要,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對兒童的強力保障,當然保護法不是一邊倒呵護,還應該包括懲戒,對于正義我們應該弘揚,對于邪惡就必須加以扼制。如果正義的得不到弘揚,而邪惡卻遍地開花,那就是共和國對法的精神的缺失。
六、婦女權益的保護
婦女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占全國人口的一半,共和國的女人與男人一樣支撐著國家大廈,自然女人也一樣應該得到與男人同等的權益保障。這里自然包括物質基礎的與精神領域的需求。但是應該看到女人與男人的天然不可抗拒之原因,女人天生弱勢于男人,因此共和國的法律在傾斜性保護女人的同時也不可以用男人的道德標準壓制女人的原始價值,女人用身體條件換取適度的報酬應當受到男權社會的保護。這是女人的自然權利始終無法平等于男人權利的原因。在無法確保女人平等于男人的共和國中,適度的寬容女人用天然條件換取物質利益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其中即包括婚姻關系之內的正當利益需求,也包括婚姻關系之外的正當權益。在這一點上日本做的要比美國人與歐洲人好,這也與他們的傳統觀念有關。
七、繼承法的初衷
繼承法,繼承法的初衷是避免下一代過度的擁有不勞而獲得的財富。因此,西方人在中世紀時就設定了遺產繼承必須在夫妻子女間順序進行,這其中還包括父系母系的兄弟姐。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種中世紀的繼承法則已經落后于現代社會了。比如我們以繼承法的原則去分配一個擁有百億千億財富的富翁的財產,就必須把富翁的財富分成無數等分,分配給他以下順序排列的繼承者們?墒,大家要知道,當財富超過一定存量時,財富就不是孤立存在的黃金白銀,也不是流通貨幣了,而是以價值形式存在的法人資產,土地儲備,房產價格,股票收益等等有價資本,但是這些資產更不是孤立存在貨幣存量,這些資產存在社會關系,因為在這些資產下包括一些勞動力,如果以繼承法的初衷勢必打亂原本的社會體系,那么這些資產如果真的平均分配,給社會帶來的鳳險遠遠超過繼承法的善良的本意。
近日我到一名法學教授的文章,他認為中國的繼承法應該傳承中國的傳統觀念,繼承法應該回歸過去家族長老式的傳承方法中去,由父系親屬順序得到繼承權。中國現代的專家教授之所以得不到人民的尊重就在這里,這些人總是發表一些不切實際的東西。現代的中國是什么時代了,還是過去的四代中堂嗎?你為什么不去了解實際的家庭關系,而信口赤黃呢?
我們可以不看繼承法的初衷,只看物質基礎決定意識形態,從唯物的觀點來論述繼承權的的真實含義。確保物質基礎的再生性與延續性是保證社會發展的原始動力。這是唯物論的觀點。從這一點出發繼承權的設立并非僅僅是為了分配遺產,保護遺產的再生性與延續性比分轄成不同的等分更加重要。繼承法的設立并不僅僅是為了財富分的公平,從社會發展角度來看,中國傳統的家族式傳承方法已經不切實際了。不合時宜的觀念無論如何不可以搬進民法中去,這有背法的精神。
即便是放棄繼承法的初衷,也不能接受無關緊要的人獲得不當得利的權力。如果繼承法回歸中國人的世俗觀念,勢必造成不當得利的情況發生,這就違背了法的精神。原因是當今中國的家庭結構已經不是舊時代的家庭結構,很多家庭是單元直系結構的家庭模式,即年輕人在成年后各自組成的家庭是夫妻兩人世界,通常情況是絕大多數的家庭經濟是獨立的,并不存在大家庭的混合模式。一對夫妻從組成家庭到生老病死,經濟結構上都是以夫妻關系存在與發展的,與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并沒有太大關系,即便是在農村地區,兄弟姐妹之間也保持各自獨立的經濟基礎,也就是說兄弟姐妹之間并沒有經濟往來,那么為什么沒有經濟互利的兄弟姐妹的關系在今天的法律中卻要支持其兄弟姐妹擁有繼承法呢?
繼承法的精神就來自避免下一代過度的擁有不勞而獲的財富,繼承法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兒女過度的獲得不勞而獲的財富,那么,打爛分配就能避免一些人獲得不勞而獲的財富嗎?不盡然吧。呵呵,如果繼承法準許兄弟姐妹有權獲得繼承權,那么本來就不相關的經濟個體是不也在打破繼承法的初衷,讓不相干的人獲得不當得利了呢?
如果按照這個教授的意識去行使繼承權,那么同族中生前沒有任何經濟關系的人員都可以獲得繼承權,這個法的體現的公平兩字又到哪里去了呢?
最近看到一篇報道,說是在一個大城市里有一個獨生子女,父親于十年前過世,母親之后沒有再婚,母親過逝后獨生女去房產部門過房其母親名下的房產,但是,房管局告知她必須將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全部叫來并當面寫出放棄遺產的權力文書,或拿出父母的遺囑,否則不于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看到這篇報道或許很多的中國人都懵懂了吧,很多人會無數理解房產部門的這項要求,不知道遺產繼承權會遇到這樣的尷尬,同時也給一些居心叵測的人帶來了一絲笑意。如果按照這個規定,也就是說父母親的兄弟姐妹都因為血緣關系而擁有主張繼承這份遺產的權利,那么這項規定依據的是什么樣的法的精神呢?
如果以繼承法的初衷避免兒女過度的擁有父母遺存的財富,那么父母親的兄弟姐妹來分享這份遺產是不是有不當得利之嫌呢?如果父母親的兄弟姐妹都不放棄這份遺產權,今后的法院恐怕就要只為辦理遺產繼承的案件而被擠破門了,這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法的精神是客觀公正的對待現實存在的己有事物,以公平發展總攬社會文明的精神,當然真理不是一步到位的,但是最不應該傷害的就是八零、九零、零零后這些孩子,因為這些孩子因為計劃生育政策而失去擁有兄弟姐妹的親情,而當他們擁有父母親的那點遺產的時候,卻要招受來自父母親的兄弟姐妹的摧殘,這樣的法,法的精神在哪里呢?
婚姻法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都在踐行人類本性的目的的,就是建立穩定的家庭單元,形成社會發展的基層結構,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達成妥協性的契約性協議精神,以保障國家之內社會之中的最基層單元保持和諧穩定,以確保國家社會長治久安。孟德斯鳩說:“家庭越是失去單一性,法律就越應該把各個分散的部分集中在一個中心,利益越是分散,法律就越應該引導這些分散的利益走向一個共同的利益!
八、私有權法
在共和國中,國家對私有產權的保護是必須的。但在社會主義共和國,共和國的目標是實現全民共享的平等的和諧社會,對于私有權并不是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導下的主體思想,社會主義的目的是最終消滅私有制而達成社會的目的。那么為什么“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蹦?
為了在現有機制下調和人類的心理愿望與人類自然的矛盾沖突,在愿望無法立刻達成的情況下,國家出于平衡的考量,妥協人類自私的天然本性而確立對私有權的法律保護。但是,大家應該理解,在社會主義共和國中,共享的理想將永遠凌駕于自然的私欲之上,最終消滅私欲,以實現全體人民共享的理想國度。
九、法律與道德
直白的說,直白的道德說教不足以作為立法的依據,道德的考量只是曲正的說詞,并不能作為懲戒的依據。因此,道德標準完全不同于法律精神。法的精神是天地之正氣,浩然而長存。
法以正義性可以直奔主體,承擔責任與義務。而道德只是說教而已,叫囂到天昏地暗,也只是不負責任的道貌岸然的偽君子罷了,由于毋須負責,偽君子才會拿著道德的尺子到處丈量別人的缺點,把道德量化在他以為的標準之上,去抹殺正義的力量。
徳與法的本質區別是德毋須負責,而法是責任主體,有法必依,違法必懲。而德只是個標準,你可以選擇取用,也可以選擇不取用,沒有責任風險,毋須以德匡直。是故國家當以法治國,而不可以德治國。
道德只是機械的理性而已。
大家不要以為機器人時代將是最科學最理性最道德最法治的時代,如果有一天人類真的進入機器人時代,那將是非常恐怖的世界。因為機器人不關心法律與道德,只會對來自外部的傷害感到敏感,并且機器人對安全的敏感性萬分強烈,這是出于機械的理性都存在恐懼心理的原因,這是鐵定的自然法理,凡是機械的直觀的理性都是恐懼自己與恐嚇他人存在的。這種的恐懼的感覺會分布于機器人的每一個細微的部件中,一旦他感覺你有可能是他的威脅,你有可能傷害到他,那么,他會直接干掉你,而不會搞什么公正的審判,這就是機械的理性都存在暴力傾向的原因。
但法的精神不是這樣的,法以匡正之精神,扼制邪惡力量而產生的。法站在客觀第三者的角度審視人世間的辛辣苦酸,公正的評判主觀當事者的切實利益,以達成公正公平的法的世界。
十、法的的長效機制
共和制社會主義國家不應該以任何形式的稅收手段征收公民的土地財產稅費,更不能以設置期限的方式征收私有產權的土地稅款,這樣做只會引發惡性通貨膨脹的概率,消耗掉公民對長期持久發展的心理追求,公民的權利在得到長期契約保障的情況下,人民便失去了恒久的耐心,這樣的法會危及國家根本。
長效法制是年輕的城市化國家規避大蕭條、破產潮、老齡化、滯脹、產業轉移、階級固化等等風險考驗的必須手段。重要的法必須堅持一貫性原則,而不可隨意改變。
經濟法就必須是堅持長期持久的使用的法律制度。經濟是有周期性的經濟法理,存在不變的循環機制。經濟的周期性決定著經濟法是四季循環往復的經濟法理,因此,凡涉及經濟發展的法都應該是長期有效的法理,這種精神也來源于“社會契約”原理。
十一、儒學與哲學
近年來不斷有人提出探討“推動儒學融入現代社會”,這說明很多中國人還是沒有深入了解儒學的真實性,甚至有人提出“當代新儒學思潮”的概念。諸不知儒學就是理學,理學就是二元論,并不會得出什么新舊儒學之說,只要是儒學你就逃不出二元論的金箍圈,你就逃不出簡單、粗放、直白的儒學禮教說詞,逃不出理性的講說規矩的說詞。
儒學二元粗放式的禮教說詞,已經形式定義化了,無論你如何發展你也逃不掉儒學二眼看世界的理性視野,無法將思想上升到客觀反映的唯心世界,無法體會客觀唯心世界的辛酸苦辣,無法進入多彩的客觀唯心世界,否則你就不是儒學,更沒有新舊儒學之說。如果你跳出二元結構理論,你就不在是儒學了,根本不存在新舊儒學之說。如果把儒學上升到三只眼到的客觀世界,那就不是儒學而是哲學了,那來的新儒學呢?不然,你只有重走回頭路,回到“宗教、法律、風俗、禮儀都混合在一起”的世界里去。
在東方,一切思想都是在孔子之下行走的軀殼而已,在西方,一切哲理都是跟隨著蘇格拉底的思想而延伸的理論罷了,如果你想擁有儒學,你就只能是孔子的影子,而無法超越孔子。同樣道理,如果你想擁有哲學,你也一樣只能是蘇格拉底航燈下的行舟者罷了。也就是說你想擁有儒學你就不能擁有哲學,你想擁有哲學你就必須放棄儒學,即想擁有羊又想擁有狼是不能的事情,即便是你把他們放一起,早晚狼也是吃掉羊了事。
自漢代之后至今,異族人統治漢民族的時間多達整個過程的三分之二時間段,也就是說在漢后至今的一千八百多年間,有一千多年漢民是受異族人統治的。為什么?我們不是有偉大的儒學嗎?為什么漢民卻不能擺脫異族人的欺凌與統治呢?
恐怕深層次的原因還是思想方法上的問題,這一節看似無關于法的精神,其實行政法中多的思想來源于文化背景。因此,法的精神也無法擺脫政治環境的影響而獨善其身。
十二、法的精神同樣存在狼性精神與羊性精神
由于氣候以及生存環境等多方面的原因,法的精神也存在狼性精神與羊性精神,也有人叫鴿派精神與鷹派精神。熱帶地區的人類多居有羊性精神,而寒冷地區的人多具有狼性精神。
鴿群與羊群追求的是和諧相處,安靜共存,但是羊與鴿只適宜安靜和諧,供應充足的環境,環境一旦受到破壞,就必然形成分散混亂的結果,分散自私與缺乏團結的特點在這一刻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羊群四散而逃。
而狼性的精神卻恰恰相反,在內部安定的環境中,狼性是自我獨立的個體。但是一旦狼群受到威脅,甚至是攻擊,狼性的團結與共求生存的本性會在瞬間激發出來,共同抵御外敵的團結精神便會發揮到極致,首尾相赴,視死如歸。
故法有羊性法與狼性法之分,羊性法求得和平共處,共同發展。而狼性法則取物競天擇,優勝劣汰弱肉強食,適者生存。
十三、法是有精神有靈魂的
靈魂與精神寄托于人的之上,并存于物質基礎而不會獨立存在。如果精神與靈離開人的肉身,人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法的精神與靈魂同樣是依附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意識形態。也就是說,沒有人也就不會有有關于人的法的精神存在。正是基于人的存在,法的精神與靈魂才應該以人為本,建立人性化的法理制度。
所謂人性化的法理精神,就是站在客觀的角度來考量現實存在。因此,立法者與執法者的目光都不應該是兩眼直視的,立法者與執法者目光都應該用第三只眼客觀的考量世界冷暖,用全方位的視野來評判正義與邪惡,傳遞給人民正義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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